学生资助信息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

学生资助信息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篇1

  为进一步落实市区关于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学前教育段资助工作,确保资助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学前教育段资助是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高度重视幼儿的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方针,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二、组织机构及组织管理

  幼儿园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资助评审小组及班级初审小组,实行对资助对象的三级管理责任制的认定工作。

  1、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制定资助认定的实施办法,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园的资助儿名单。

  2、资助评审小组承担资助儿认定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由家长代表、幼儿园行政领导班子组成,资助评审小组负责评审由班级初审小组推荐上报的资助儿的情况,提出拟确认为“三儿”及“帮困助学”幼儿的名单。

  3、各班成立以班为单位,班组长为组长,配班老师、保育老师及家和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初审小组,班级初审小组负责本班资助儿的认定。

  三、认定标准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幼儿家长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据证明和幼儿园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不得降低条件及标准,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随意扩大资助范围,不得将财政供养家族和非困难家族子女列为照顾对象。

  四、资助申报程序

  附后

  五、资助金的发放与领取

  由受助儿监护人向园方提供身份证明及银行号卡(经本人确认签字),在幼儿园收到下拨资助金后,资助管理员通知受助儿监护人在相关资助金发放表上确认签字,幼儿园财务将资助金转发到受助幼儿家长银行卡上。

  六、监督检查

  为加强学生资助金的管理,幼儿资助评审小组和班组长每年应定期对受助儿进行资格复查,随机抽选40%的资助对象,通过入户拜访、村社区了解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其受助资格。

  本办法自二Oxx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学生资助信息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篇2

  一、资助对象

  在肥合六八一中学就读的全免费生中品学兼优、家境贫寒的学生。资助比例不超过全免费生的10%。

  二、资助方式及标准

  勤工助学:主要用于解决贫困生相关学习费用,学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标准为10元/小时,按每人工作时间,由学校按月向学生发放现金。

  三、申报和评审

  (一)申报

  1、申报程序:由学生本人书面说明家庭经济状况,提出勤工助学申请。申请交给班主任,由班主任初审后交年级部,由年级部统一审核,并报政教处。

  2、申报资料:

  (1)学生书面申请及《肥合六八一中学贫困助学申请表》。

  (2)学生所在村委会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班主任及生活教师的意见。

  (4)年级部签署审核意见。

  3、申报时间:每年9月15日前。

  (二)评审

  1、评审程序:

  (1)各年级部对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报送学校政教处。

  (2)政教处报学校助学管理办公室组织审定,确定受助名单。

  2、公示

  (1)获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

  (2)经公示无异议,确定最终获得勤工助学资格学生名单。

  (3)审定时间:每年9月30日之前。

  (三)学生助学实行一年一审。

  四、资金来源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五、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

  (一)机构及职责:由校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教处。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有关规定及方案的制定,资格审查及认定,以及负责相关的其它各项工作。

  (二)经费管理:

  1、由会计室负责现金发放。

  2、每学年由学校安排足额专门款项用于助学,专款专用。

  3、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勤工助学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平时款项使用的管理;并在每年6月底之前进行助学款的财务审计。

  (三)情况跟踪与反馈

  1、加大管理力度,及时了解享受勤工助学者家庭经济的真实情况,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学生身上。

  2、班主任应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一旦好转,应及时通过年级部向助学管理办公室反馈,由助学管理办公室作出是否中止的决定。

  3、由助学管理办公室组织,每年6月30日前各年级部应将接受资助学生的各方面表现情况报校助学管理办公室。

  4、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在贫困生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中弄虚作假及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立即停止勤工助学资格,追回已发款项,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六、其它

  1、勤工助学如无特殊原因,不得半途而废。

  2、受助学生如因学习成绩不佳导致补考,则暂停受助资格。

  3、受助学生如因行为不端导致纪律处分,则取消受助资格。

学生资助信息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明确报送的范围、程序、时限、内容和方式,及时掌握生产安全信息,有效应对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和处置办法》、集团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公司安监部按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是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应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认真制订、落实安全信息报送责任制度。

  第二章报送范围

  第四条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包括生产安全信息的报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的即时报告。

  第五条生产安全信息的报送范围:

  (一)《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二)电力安全事件。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规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构成等级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以及火灾、交通事故。

  (三)电力建设事故。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构成等级事故(事件)。

  (四)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构成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

  第六条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即时报告信息的主要范围:

  (一)三级以上电力生产人身事件,农村触电伤亡事故。

  (二)三级以上电力生产安全事件、设备事件。

  (三)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四)火灾事故。

  (五)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政府要害部门、跨县域供电、高速公路长隧洞供电、重要客户等)敏感时间(重大政治会议、活动期间等),或可能演化为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

  第七条自然灾害信息报送是指单位遭受台风、洪涝、滑坡、泥石流、冰雪等自然灾害、地质灾害侵袭,并对正常电力生产造成影响时的信息报送。

  第三章报送程序及时限

  第八条报送程序及时限

  (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各县分公司负责汇总报送所辖供电所、变电站、保线站等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信息。公司本部修试中心、调度中心直接向公司安监部报送生产安全信息。

  (二)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人身事故、大面积停电)应当经主要领导签发。所报生产安全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三)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确定事故等级,须先报告事件情况,待事故定级后再按相应报送条款进行报送。

  (四)发生下列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市公司,市公司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送有关信息。

  1、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

  3、火灾事故。

  4、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5、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事件。

  6、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五)遭受自然灾害的单位应在每日18时之前报送以下信息:

  1、地震、台风、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情况。

  2、受损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涝、冰雪灾害造成的负荷损失情况、各电压等级线路受损和跳闸情况、变电站停运情况、输变电设备受损情况等)。

  3、采取预防性应对措施情况。

  4、抢修和灾后恢复情况。

  (六)调度中心应在电网、设备发生一般事故后立即进行汇报,并形成事故快报,每日9时前将快报和前一日电网、主设备异常运行日报,报送公司主管领导、生技部、安监部。

  第四章报送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各报送责任单位于每月1日前报送《安全生产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附表一)。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及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伤亡情况和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详细报送,紧急情况可采取先电话即时报告,后书面报告。

  (二)安全事故定性标准按照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三)各变电站35kv、10kv线路跳闸情况;10kv线路倒杆、断线、配变损失、柱上开关损失、电缆(电缆头)爆炸、线路开关跳闸等配电事故(障碍),实行月报制度,分别填报《某供电分公司35kv变电站开关跳闸月份统计表》(附表二)、《某供电分公司xx县公司配网事故(障碍)月份明细表》(附表三),于每月2日前,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和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

  (四)调度中心应将月度电网运行分析情况及相关继电保护动作情况,于次月2日前报送安监部邮箱。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突发事件

  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所属,必须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向公司安监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在10小时内按照《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单》(附表四)的有关要求报送书面报告,同时报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影响供电情况统计表》(附表五)。

  第五章生产安全信息的处置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信息的处置

  (一)电网调度部门接到有关信息,应按照电网运行信息发布制度规定对信息进行发布,生技部根据事件类型组织启动相应的预案,安监部进行调查分析,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二)公司系统生产单位发生的生产性人身事故,事故责任单位立即报告公司安监部。安监部对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及时汇报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对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同时向某市安监局报告。

  (三)电网及35kv输变电事故(含35kv线路、变电站35kv、10kv母线、主变、开关等主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和公司调度中心要及时上报(书面和电话)公司安监部、生技部,由安监、生技部门汇报主管领导。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安监部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月定期统计、通报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情况。对在信息报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未按照本规定报送信息的,由公司安监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通报或处罚;对迟报、漏报和谎报安全信息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以及有意瞒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依据《某供电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处理,并纳入责任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评。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某供电分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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