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动火管理制度(精选3篇)
施工动火管理制度 篇1
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2用火作业票的管理
(1)用火作业票的审批
①特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师终审批准。
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③二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2)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
①特级用火作业票和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期限为24小时。
②二级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为120小时。
(3)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指定的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4)一份用火作业票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用火作业票,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5)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气体采样分析
(1)动火作业现场气体采样分析应合格。
(2)一般在动火作业前1小时内进行采样分析。
(3)气体采样分析人员应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在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分析时间、分析结果最后动火分析人还应签字确认。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制度。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在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下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5)在易燃易爆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五级或五级风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8)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当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时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0)对特级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级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施工动火管理制度 篇2
1 目的
为了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现场的消防管理,防止发生意外火灾事故,确保生产场所内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现场动火工作的管理。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20xx年)
3.2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3.3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xx)
3.4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xx年)
3.5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gb26164.1-20xx)
3.6 《发电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安健环管理篇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20xx年5月1日施行)
4 释义
4.1 防火重点部位
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4.2 危险场所
发电厂的危险场所系指其中的天然气系统及管道、机组的油系统及油箱、油站、燃机房等。
4.3 动火作业,指在厂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4 本制度所称“一级动火区域”是指油库、房内、柴油发电机室、蓄电池室及油水分离池内;燃机、汽机油系统和管道以及其他油站;化学加药间、加酸、碱间、酸和碱管道及附件上、危险品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充装过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包括酸液)的容器;油浸变压器、电抗器等电气设备及油开关本体;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上述系统或设备2米及以内区域;燃机房内;天然气系统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内区域以及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4.5 本制度所称“二级动火区域”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例如:通讯机房、计算机房、继保间、配电室、厂用电室、档案室、有汽油柴油泄漏的汽车修理场所以及其它安健环部认定的二级动火部位。
5 职责分工
5.1 动火作业负责人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动火作业负责人权限的人员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外委施工人员要担任动火工作负责人需安健环部批准方可担任。
5.2 动火作业签发人
签发人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核签发。
5.3 动火许可人
运行具有作业许可权限人员对动火作业进行许可签发。
6 执行程序
凡在公司内动火必须履行动火工作票程序
6.1 动火工作票的使用
6.1.1一级动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但不仅限于此区域)
1) 天然气调压站、前置模块及调压站外天然气管道、天然气系统管道及其附件10米以内。
2) 油系统、管道及其附件,油处理设备及其设置的堤堰、油库围墙以内所有区域、供、回油管道。
3) 各类油系统,酸、碱、加药系统设备,管道、阀门、法兰及系统连接的吹扫和伴热管路等。
4) 充装过易燃易爆、可燃气体、液体(包括酸液)的容器。
5)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库及所设围墙及房屋内。
6) 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
7) 燃机房内区域。
8) 上述除特别规定外的设备和系统2米及以内范围。
9) 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动火部位
6.1.2 二级动火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但不仅限于此区域)
1) 除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均为二级动火区域,需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2) 安健环部认定的其他动火部位
6.2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是经考试合格并经安健环部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班长、班组成员。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考试合格的人员。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6.3 动火工作票的执行
6.3.1 在厂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6.3.2 各生产部门、班组以及外委单位施工作业中需在本厂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一级或二级动火工作票。
6.4 动火工作票的办理
6.4.1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按本厂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等名单规定执行,签发权限限于本部门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其他人员无权签发动火工作票。
6.4.2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动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动火等级签发动火工作票。
6.4.3 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按动火等级首先进行动火工作审批。一级动火由动火作业部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技术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安健环部门具有审核权的人员、厂部领导审核;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具有审核权人员、安健环部门具有审核权人员、技术部具有审核权人员审核。
6.4.4 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的动火工作票在审批后,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到运行办理许可手续,办理许可手续前,应按票面所制订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别做好安全措施,并签名;由动火工作许可人安排测定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并按票面内容和要求做好记录填写。
6.4.5 动火作业前要特别注意消除作业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灾发生。
6.4.6 动火作业中,作业现场必须有消防监护人在场监护,备足足够的灭火器材,必要时应联系备消防车。
6.5 动火工作票时限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小时,二级动火工作票有效时间为72小时;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小时(动火间隔超过4小时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测量结果填写在票面上。
6.6 动火的现场监护
6.6.1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前,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和各级审核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应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将测量结果填写在《动火作业工作票》内,并签字确认,在监护下进行明火试验,确定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6.6.2 一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作业时,申请动火部门指定的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6.6.4 外委施工等在本厂区域需进行动火作业,由本厂负责该外委施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根据本制度规定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动火现场进行监护。
6.6.5 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确定合格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6.6.6 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每隔2小时,测定一次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6.7 动火工作票的有关规定
6.7.1 动火工作前必须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根据工作内容及场所,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6.7.2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6.7.3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式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6.7.4 尽可能把动火的时间和方位压缩到最低限度。
6.7.5 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办理程序。
6.7.6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6.7.7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1)天然气管道置换不合格前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有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露天作业;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蒸汽吹扫未完全冷却的燃油管道;
7)含有残油的燃油管道;
8)运行中的燃机油系统、天然气系统、变压器、汽轮机油系统、转动设备的润滑油(控制)系统。
6.7.8 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用、恢复运行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6.7.9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6.7.10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当天开工当天办理,并于当天结束。第二天如需继续工作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许可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
6.7.11 动火工作票应由公司有工作票签发权的人员签发。其他人员签发的动火工作票无效。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6.7.12 承包商在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本公司有关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审批手续并进行现场监护。
6.8 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6.8.1 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必要性;
2)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3)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工作票签发人审查动火工作负责人是否合适。
6.8.2 工作许可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检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负责向动火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4)负责确认动火工作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
6.8.3 动火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动火作业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检查运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善;
4)负责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6)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7)负责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应无残留火种;
8)动火现场出现火情及时组织扑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势的扩大和蔓延,及时报告。
9) 在密闭空间动火应保证通风或强制通风,以便空气流动;动火人员佩带防护用品。
10) 杜绝非动火作业人员动火。
6.8.4 消防监护人的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监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2)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防止火情发生,一旦失火及时扑救;
3)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8.5 动火执行人的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负责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作业;
4)负责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现场并检查无残留火种;
5)动火现场出现火情应及时扑救,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火灾的扩大和蔓延。
6.9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制度
6.9.1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钢笔、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6.9.2 动火工作票由检修人员进行填写,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善,不得随意涂改。
6.9.3 填写动火地点及设备名称必须详细清楚,动火工作内容必须写明动火设备所处的详实位置。如有必要者应划出设备草图,在图上标明动火点。
6.9.4 “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填写内容:
1) 运行人员进行设备停电、系统隔离、泄压、清扫(理)、置换等。
2) 动火系统与设备交错时,要求运行人员变换运行方式或进行监护。
3) 如无运行应采取的措施,应填写“无”。
6.9.5 “检修应采取的措施”填写内容:
1) 动火现场应配备灭火器的规格、种类和数量。
2) 对动火点附近的重要防火设备或系统应采取的防火措施。
3) 动火前对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并清理现场。
6.10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
6.10.1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发后,还须由本公司安健环部负责人、消防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厂长批准。运行人员签字前必须由合格人员进行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符合制度后经运行值班员或值长审核同意并签字。
6.10.2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负责人所在部门专业工程师签发后,由本公司安健环部人员审核、批准。运行人员签字前须由合格人员进行可燃气体、粉尘浓度检测,确认符合制度后经运行值班员或值长审核同意并签字。
6.10.3 动火工作票审批人对安全措施负责。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变动安全措施。
6.10.4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公司安健环部批准,并以正文形式公布,同时在值长处备案。
6.11 其他安全措施
6.11.1 动火工作前应在工作地点或有关系统内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检测人将检测结果、检测时间填写在工作票上并签字。
6.11.2 动火工作应由消防监护人监督和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并派专人看火;
6.11.3 动火工作结束应彻底清除遗留火种,撤除动火工器具和其他易引起失火的物品后,由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会同安全、消防人员共同检查工作现场,确认工作全部结束,无火灾隐患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结束手续并注销该票。
6.11.4 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系统上进行动火工作时,动火部位必须与系统的其他部位解列并采取隔离措施,加装堵板并对管道、容器进行彻底吹扫。工作地点的易燃物应清理干净。
6.11.5 在动火的设备上进行电焊作业时,应敷设专用地线接在需要焊接的同一部件上,接地线绝缘应完整,不能有破损和接头,严禁用其他铁件搭接代替接地线。
6.11.6 动火点应距动火用的乙炔瓶、氧气瓶10米以上,两瓶相距8米以上。
6.11.7 在室外进行高空电、火焊工作,风力达五级以上则禁止动火。
6.11.8 储油罐内进行动火工作,必须将所有与油罐连接的管路断开,清理干净罐内油污,彻底煮罐(或吹扫)24小时以上,打开罐的所有人孔门和盖板加装风机进行强力通风24小时以上,由专职人员测量罐内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数值并做试火,无问题后方可动火工作。
6.11.9 罐内动火前须用小动物进行试验检查、时间不小于8小时,当确认无危害时,工作人员方可进罐工作。
6.11.10 外单位来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应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本公司人员,按动火级别履行动火工作票。
7 监督检查和考核
7.1 动火工作票的检查与评价
7.1.1 已经结束的动火工作票每周由运行、检修主管各自收回,按月进行考核,并装订成册,保存6个月。
7.1.2 动火工作票的统计方法:
动火工作票合格率=100%*已终结的合格的动火工作票/已终结的动火工作票总数
7.1.3 动火工作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动火工作票:
1)无编号或错号、重号。
2)工作地点、设备名称特别是设备双重编号者填写不全或涂改者。
3)应填写的项目未填写或填写不正确、不清楚。
4)未按规定签名或代签、漏签。
5)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完全、不准确或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与设备状况不符。
6)字迹不清,难以辨认者。
7)使用超期的动火工作票。
8)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动火工作票负责人、动火工作票许可人、动火工作票执行人不符合规定者。
9)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却办理二级动火工作票。
10)动火工作票丢失、损坏或未随身携带。
11)已经执行的动火工作票终结后,未盖“已执行”章。
12)用热机工作票或其他工作票代替动火工作票。
13)未按规定办理终结手续或工作结束后未进行现场残留火种检查者。
14)执行中发生异常、事故和未遂等不安全现象。
15) 运行、检修、安健环人员对作业中的动火工作进行动火工作票动态检查:
7.2 动火工作票的收执与存档:
7.2.1 动火工作票格式制作由安健环部统一打印并制定成票本。
7.2.2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工作票负责人收执,动火作业期间,保存在作业现场;一份交动火许可人员收执。
7.2.3 每月将已结束动火工作票由运行部和维护部保存,动火工作票保存6个月。
7.2.4 安健环部、检修部、运行部门均应对动火工作票实施动态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8 附则
8.1 本细则解释权属股份有限公司安健环部。
施工动火管理制度 篇3
化工生产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害等特点,设备、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因受内部介质的压力、温度、腐蚀等作用,或因结构、材料、焊接工艺等先天缺陷,在生产过程中随时需要抢修,电焊、气割、塑焊等动火十分频繁,许多企业平均每天动火都在十多处,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中容易出现马虎和纰漏,特别是检修过程中的动火管理是关系到员工的人身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不能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不采取必要的清洗、置换、监控等措施,就会引起火灾、爆炸、灼伤和中毒等事故,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动火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目标:一是确保动火设备内部没有易燃物,二是确保动火设备管道周边没有可燃物。要做到这两点,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正确认识动火管理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切实实施切断、隔离、清洗、置换、通风等安全技术措施,按动火证管理程序做好初审、复查、批准、监护、清理、验收等安全管理措施。
针对某个需要动火的生产单元,某一台贮罐或某一台反应釜,一定要清楚容器内部和外部物料的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的危险特性,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将动火物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
为方便管理,可在机修车间或其他安全区域设立固定动火区。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动到固定动火区焊割的物件,必须移至固定动火区内焊割,从而减少在生产车间或厂房内的动火工作。固定动火区也必须做好相应的安全对策;要对动焊物件进行适度清洗置换,确保没有可燃物;设备、管道及周围10m范围内没有可燃物料;设备、管道在动火过程中物料分解放出可燃气体时,可燃气体或蒸气不能扩散到其他场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作业区周围要划定界限,设立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2、卸压、放料
为避免设备因降温降压收缩不均匀,易产生应力而损坏的特点,要缓慢降低设备内的压力和温度,同时接好静电接地线。在放料过程中严格控制放料速度不大于1m/s,并注意观察有无异常情况。物料温度一般要求在60℃以下。容器内压力降到常压时要打开放空阀门。若用桶放料应将物料桶移到10m以外的专用仓库中存放。
3、切断、隔离
现场检修,要停止与待检修设备相连接的运转设备系统。隔断与此台相连接的所有进出管,使检修、焊割的设备与其他设备(特别是正常生产的设备)完全隔绝,以保证可燃物料等不能扩散到动火设备及其周围。可靠的隔绝方法是安装盲板或拆除一段连接管线。盲板的材料、规格、强度和加工精度等技术条件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可滥用,并正确装配。对拆除的管路,注意在生产系统或存有物料的一侧关闭阀门,对关闭的阀门要用塑料袋包扎牢固,防止残余物料溅落。还应注意常压敞口设备的空间隔绝,保证火星不能与其他容器口逸散出来的可燃气体接触。
4、清洗、置换
容器及管道置换处理后,其内外部必须彻底清洗。要防止可燃易爆介质被吸附在设备及管道内壁的积垢或外表面的保温材料中,液体可燃物附着在容器及管道的内壁上。如不彻底清洗,由于温度和压力变化的影响,可燃物会逐渐释放出来,使本来合格的动火条件变成了不合格,从而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清洗可用热水蒸煮、碱洗、酸洗,使设备及管道内壁上的结垢物等软化溶解而除去。采用何种方法清洗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用蒸汽和清水对设备及其连接的管道(指切断隔离点与设备连接管)交叉清洗,原则要求不少于2遍;碱洗若用氢氧化钠水溶液进行清洗,其清洗过程中:先在容器中加入所需数量的清水,然后把定量的碱片或液碱分批逐渐加入,同时缓慢搅动,待全部碱片或液碱全部加入并完全溶解后,方可通入水蒸汽煮沸。蒸汽管的末端必须伸至液体的底部,以防通入水蒸汽后有碱液泡沫溅出。禁止先放碱片后加清水(尤其是热水),因为烧碱溶解时会产生大量的热,涌出容器管道会灼伤操作者。酸洗是在水中加入适量盐酸并搅拌。先碱洗后酸洗,也可交叉进行,目的是除去设备管道内的氧化铁积存物和酸碱及油类物质。
对于用酸碱清洗法不能除尽的垢物,可用木质、黄铜或铝质的刀、刷等进行铲除。注意不能损坏设备管道的搪瓷或衬塑保护层。最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对地面、地沟和周边设备用蒸汽和清水冲洗干净。
做好隔绝清洗工作之后,把容器及管道内的可燃性或有毒性介质彻底置换。常用的置换介质有氮气等惰性气体。置换的方法要视被置换介质与置换介质的比重而定,如果物料的比重大于氮气的比重,氮气应从釜上入口进,从釜下出口排出,如果物料的比重小于氮气的比重,氮气应从釜下入口进,从釜上排出,如比重相差不大,此时应注意置换的不彻底或两者相互混合。置换气体用量一般为被置换介质容积的3倍以上。以水为置换介质时,将设备管道灌满并有水从最高点溢出。
5、通风与检测
应打开容器的人孔、手孔、物料孔等,自然通风冷却,也可以用鼓风机对设备内部进行强制通风,通风冷却的同时可增加设备内部的氧气含量。
动火检测分析就是对设备和管道以及周围环境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动火分析不但能保证开始动火时符合动火条件,而且可以掌握焊割过程中动火条件的变化情况。在置换作业过程中和动火作业前,应不断从容器及管道内外的不同部位采取气体样品进行分析,检查易燃、易爆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检查合格后,应尽快实施焊割,动火前0.5h内分析数据是有效的.,否则应重新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以使数据准确可靠。焊割开始后每隔一定时间仍需对作业现场环境作分析,动火分析的时间间隔则根据现场情况来确定,正常是不超过2h。若有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要求,应立即停止焊割,再次清洗置换并取样分析,直到合格为止。
气体分析的合格要求是: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含量:爆炸下限大于4%的,浓度应小于0.5%;爆炸下限小于4%,浓度则应小于0.2%;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操作者需进入内部进行焊割的设备及管道,氧气含量应为18%~21%。检测可燃气体含量或可燃蒸汽的爆炸范围的方法主要是用易燃易爆检测仪自动检测。
在容器及管道内需采用气焊或气割时,焊、割炬的点火与熄灭应在容器外部进行,以防过多的乙炔气聚集在容器及管道内。
6、审批
由生产车间或动火负责人对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是设备及管道内部和周边环境及地沟是否确保没有可燃物。由生产车间或动火负责人到安全管理部申请动火作业证。安全管理部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到现场核查,符合动火条件予以批准,不符合动火条件要说明情况落实重新清洗置换的措施。对有较大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物料特殊作业场所动火,安全管理部要会同生产、技术、设备等部门会商并报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
7、动火
动火人要查验动火证并熟悉作业现场情况。如不符合动火条件,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在动火过程中要及时观察周边环境变化,如有异常立即停止动火并报告。特殊作业动火主要有带压不置换动火和登高焊割动火。带压不置换动火,就是严格控制含氧量,使可燃气体的浓度大大超过爆炸上限,然后让它以稳定的速度,从管道口向外喷出,并点燃燃烧,使其与周围空气形成一个燃烧系统,并保持(微正压)稳定地连续燃烧。然后,即可进行焊补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法不需要置换原有的气体,有时可以在设备运转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时间短,有利于生产。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可燃气体的容器与管道的外部焊补。由于这种方法只能在连续保持一定正压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控制难度较大,而且没有一定的压力就不能使用,有较大的局限性,也有较大风险性。因此,为增加安全保险系数,一般中小型化工企业原则要求不建议使用此办法动火。
高处焊割动火是离开基准面2m以上(包括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焊接与切割的作业(含周边有坑、槽、沟和斜坡)。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将高处作业和焊接与切割作业的危害因素叠加起来,增加了危险性。其安全问题主要是防坠落、防触电、防火、防爆以及个人防护等。因此,高处焊接与切割作业除应严格遵守一般焊接与切割的安全要求外,还必须遵守的主要安全措施有:登高焊割作业应避开高压线、裸导线及低压电源线;不可避开时,上述线路必须停电,并在电闸上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告牌;焊割前应明确告知监护人在情况紧急时立即切断电源或采取其他抢救措施;登高进行焊割作业者,衣着要轻便,戴好安全帽,穿胶底鞋,禁止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要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不能用耐热性差的尼龙安全带,而且安全带应牢固可靠,长度适宜,高挂低用;在高处进行焊割作业时,为防止火花或飞溅引起燃烧和爆炸事故,应把动火点下部的易燃易爆物移至安全地点;对确实无法移动的可燃物品要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例如用彩钢板或防火毯覆盖遮严;在允许的情况下,还可将可燃物喷水淋湿,增强耐火性能;高处焊割作业,火星飞得远,散落面大,应注意风向风力,用水管及时浇灭溅落的火花;对下风方向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大,以确保安全。
8、监火
监火人必须具有半年以上本公司本岗位工龄,懂生产操作规程,懂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懂报警方法,懂急救措施,工作责任心强,动作敏捷,站在便于观察周边情况和便于扑灭溅落火花的位置。动火现场配置2台以上的灭火器,配备浇灭火花的水管。戴好安全帽和防护眼镜。监火期间不得离岗,不得兼作其他工作。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必须落实人员临时代替。较大危险岗位监火要安排2人或2人以上。
9、清扫与验收
动火结束后,要在关闭进料阀和关停相连接设备运转系统的情况下拆除盲板,连接好相关管道,同时要防止物料泄漏溅落。监火人要合同动火人清扫动火现场,防止有遗留火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离开现场,并及时向车间主任或动火负责人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10、试压试漏
对动火维修以后的设备及管道在使用前应进行试压,检查焊接点泄漏情况。试压方式主要有水压和气压,对密封要求较高的设备管道在气压试验中可以用肥皂水检查,也可以在惰性气体中加入体积比为1%的氨气,在检查点贴上硝酸银试纸,如试纸发黑则是泄漏点。
11、非正常天气不动火
在雨、雪、浓雾天气,夜晚照明不够,6级以上大风,特别重要节假日,高温季节中午室外动火,原则要求不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如有登高、进罐作业还要按规定办理登高作业证、进罐作业证。
化工检修过程中的动火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全过程安全管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切实掌握化工企业检修过程中安全生产动火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知识,才能有效地保障化工企业全体员工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更重要的是要有较强的安全防范意识,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为化工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打好扎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