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责任制度(通用3篇)
保密责任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守国家秘密法》(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关于铁路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制度》、《关于加强高速铁路技术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铁集成电〔20xx〕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确保秘密、便利工作”的指导思想。保密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的程序依照《保密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是公司和每个干部职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必须自觉遵守《保密法》及其各项配套法规,并认真落实和执行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保密机构
第五条公司设置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和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保密委在上级保密委员会领导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保密办处理保密工作的日常事务。保密委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副总经理(党支部副书记)兼任,委员由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担任;保密办设在综合部,负责保密日常事务,保密办主任由综合部部长兼任。
第六条公司应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检查落实保密措施,遵守各项保密制度,并经常性地开展自查。第七条公司保密委成员及保密办成员调整工作时,应经公司党组织批准,报上级保密组织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密级范围和定密规定
第八条职责及任务:
(一)负责保密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考核和检查。
(二)依照国家保密法规,指导和监督各部门依法管理各项具体保密工作,指导日常定密工作。
(三)定期深入基层检查指导保密工作,就保密法规和各项制度情况,定期向上级保密委员会作以汇报,针对问题,制定措施,督促整改落实。
(四)组织保密宣传教育活动和保密工作理论研讨活动,交流工作信息,推广典型经验。定期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五)审查涉密岗位人员;负责对失泄密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监督落实必要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第九条密级:
(一)保密资料按国家规定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
(二)公司保密委根据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确定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第十条定密:
(一)公司各项工作中产生的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按照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结合公司实际,对涉密内容规定如下:
1.绝密级:涉及绝密级事项的文件资料以及计算机存储信息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2.机密级:涉及机密级事项的党政组织下发的文、电及领导讲话、信息专报、会议记录和报表。
3.秘密级:接待国外代表团(组)来项目参观、访问、交流的请示及重要谈话记录;涉及秘密级事项的领导讲话、信息专报、会议记录和报表;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尚未公布的干部录用计划和任免决定;尚未公布的重大改革方案;尚未公布的铁路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涉及国家高新技术的铁路工程项目的研究涉及资料;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铁路科研成果、技术诀窍和工艺;与国(境)外合作交往等经济活动的内部方案、策略、报价、标底及统一对外措施;铁路工程建设中工程施工、监理、设备、物资等招投标项目中的涉密内容;铁路枢纽、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的图纸、资料;铁路工程建设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程序及代码;涉及秘密级事项的计算机存储信息和数据安全保密措施;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涉及中心桩黄海高程、gps座标等有关地理信息资料;其他涉及
公司利益的`有关事项。
(二)不能标明密级的事项,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新增、临时产生的秘密事项由发生部门与公司保密办联系,共同确定密级、保密期限、接触范围人员,并书面记录在案。
(三)铁路工程建设中需要确定的计划、设计、施工有关保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办确定密级。
(四)涉密计算机应按其涉及范围、内容中最高密级确定密级。
(五)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不明确属于何种密级的事项,归口公司保密办请示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后确定。
(六)对需要变更、解除密级或继续保密的,保密办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令第1号)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接触秘密事项的人员或部门的范围,由公司保密委限定。
第十二条复制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并需经过保密办主任批准,并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不得私自携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销毁,应严格按《中共中央保密委员
保密责任制度 篇2
第一条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成立专门的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的策略、重点、制度和措施,对本单位的信息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科室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作为本单位的日常信息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办公系统、业务系统、网站系统等的建立和信息发布具有审核和管理权,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第三条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的一切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
第四条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信息安全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络信息及时更新,做到安全、真实、可靠。
(一)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二)不允许外来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
(三)各用户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id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
第五条在网站系统上发布信息的`,应按规定填写《文稿审核表》并办理审核手续。
第六条对于网站栏目中的具有交互性的内容,如留言板、征求意见箱等,必须实行审核,如发现不良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报告与备案。设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包括: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和信息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第七条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填写《文稿审核表》,由本科室主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签署通过后存档备案,然后由信息网络管理员处在网上发布。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应对信息的合法性和相关问题负责。
第八条在政府网络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盗用他人账号、盗用他人ip地址。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擅自使用网络资源。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八)以各种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科室和个人用户,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本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保密责任制度 篇3
一、为进一步增强中层管理人员及在岗职工的责任心与主动性,适应公司薄板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二、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疏于管理、指挥不当、工作失误,使薄板工程建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网络节点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有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
(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出现质量问题,以致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获得冶金行业优质工程奖;
(三)出现实际投资超计划、进度款拔付超计划的情况;
(四)泄密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责任落实方式
(一)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问题原因未分清不放过;
2、责任未落实不放过;
3、挽回与防范措施未制订不放过。
(二)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领导主持、综合事务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
四、考核标准
(一)影响工程进度考核标准单位: 天
(二)质量问题考核标准;单位: 万元
(三)投资超计划与进度款超计划考核标准
注:
1、有关扣款必须保留被扣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2、公司职工待岗期间按280元/月发放生活费;
3、经本人努力将延时工期、有关损失挽回时,可酌情减轻或取消其原有处罚;
4、如属外单位造成的影响(损失)则相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5、属无法预料或该管理人员已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公司领导汇报尚无法避免的事件,经公司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6、上述考核标准尚未包括的其它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影响)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考核。
五、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程序
(一)对中层管理人员经济处罚程序
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报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后,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二)对中层管理人员诫勉谈话程序:
1、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2、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由公司党政领导或其指定人选实施诫勉谈话。
(三)、中层管理人员引咎辞职程序:
1、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公司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并听取本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
2、当事人向公司提出引咎辞职申请,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六、对应引咎辞职而不主动提出引咎辞职申请者,由公司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仍不辞职者实行免职。
七、按本制度引咎辞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按其能力水平和工作需要等情况酌情安排工作。
八、因追究工作责任应转涟钢集团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或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者,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并听取本人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对于试用期的新进人员,试用期满经评议不适宜留薄板公司者可直接转入涟钢集团公司内部劳务市场。
九、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涟钢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