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私营业户建账难的调查思考及对策研究
关于个体私营业户建账难的思考 1997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同年2月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1998年5月,江苏省国税局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私营业户建账与查账征收工作的意见》,XX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文强调要加强个体工商户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一系列文件的下发,对个体建帐建制工作虽有总体促进,但从基层个体建帐实际情况看,与上级要求仍有很大差距。个体户的建账情形究竟如何呢?笔者最近走访调查了部分个体户纳税人,本文试就个体户建账难作一些肤浅的分析和探讨。 一、个体户建账的现状 1、无账户。这类纳税人经营规模比较小,收支业务简单,一般从业人员只有一个人或夫妇二人,店面房为自家的或租用的,但面积很小。其利益分配单一,购买商品、居家开支都在销货款内坐支,所有的账“心里”装,普遍认为没有必要建账。 2、流水账。这类纳税人经营规模稍大些,每天记流水账便于心中有数,进货有记录,销货有登记,但为了图方便省事,不想取得或未能取得合法商事凭证,更没有按要求进行财务核算。 3、简易账。这类纳税人从业人数在3人以上,一般是一人出资或多人出资,为了记载经营情况,分配经济利益,需要记帐。他们设置简单的收支帐,也运用一定的会计科目,记载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盈亏情况。但这类纳税人所占比例极小。 4、复式帐。这类个体户多为工业户或参股经营户。由于这类业户经营规模较大,或为了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或为了合伙利益分配的需要,建立较为规范的帐册。但这类建帐户在个体户中所占比重不大。 二、个体户建账难点分析 众所周知,个体户按实记帐,税务机关按帐征收,这无论对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来说都是有益的。纳税人能够正确核算经营情况,盈利亏损心中有数,每月交多少税也很清楚,税务机关按帐征收,应收尽收,以此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但现实与愿望却相差甚远,个体户建账难,究其原因主要是: 1、个体户自身不愿建帐。有些个体户认为经营规模太小,无须建帐;有些个体户文化水平低,没有能力建帐;有些个体户从个人利益出发,不愿建帐;有些个体户认为建帐后经营情况暴露无遗,按实交税比定额税税负重,不敢建账。 2、税务机关对未建帐户管理不力。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对个体户建账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对个体户征管几十年都是定额征收,既省事又方便。督促个体户建账既费时又费事,而且建假账是普遍现象,建帐后更难管理,征税还不如定额。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对个体户建账只停留在口头上,对不建账户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个体户存有等待观望的思想。 3、社会环境不利于个体户建账。一些个体户愿意建账,但由于自身能力和水平所限,想聘请财会人员代账。但出于工资较低,怕负责任等原因,财会人员不愿代账。现在的社会中介机构虽多,但也因报酬少、风险大,加之没有一套健全管理办法和激励机制,使代账业务开展不力。现在个体户经营除工业户外几乎都不用发票,也影响了个体户建账。 4、现行税收规定制约个体户建帐。我省个体税收实行定额加开票的管理模式,个体定额户的开票销售额要另外征税,增加了税收负担,造成个体户销货不愿开票。因此,销货方没有记帐凭证,购货方索取不到发票,影响个体户的成本核算和建帐建制。 5.发票管理力度不够。尽管近年来各级都在加强发票管理,积极推行按次开票,推广税控收银机,但推行面不广,违章处罚力度不大,消费者没有养成索取发票的习惯,发票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三、强化个体户建账的对策 1.搞好宣传辅导。领导多次批示,要加强税收征管,改变业户无账经营状态。这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个体税收征管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由之路。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建账的作用、目的和意义,充分认识业户实行建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个体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努力在个体户中形成依法建账的氛围。另一方面要加强财会知识辅导,提高个体户的建账能力,促进业户合法经营,平等竞争。 2.实施分类建账。新《征管法》第十九条将原《征管法》有关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设置账簿的规定予以删除,将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纳入应当设置账簿的范围。所以,凡是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场所的个体户,都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正确核算盈亏。在建账过程中要区别不同的业户,分别建立复式账或简易账,即对经营规模大的个体户建立复式账,其他业户建立简易账,经营规模小,确无建账能力的业户。根据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须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暂不建账,但必须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这是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 3.加强发票管理。发票是记帐和核算的合法凭证,加强发票管理是个体户建账工作的基础。个体户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不得无票经营,否则应严肃查处。税务机关也可利用发票抽奖等办法,鼓励购货方索取发票。同时要加大发票违章的处罚力度,全面推行逐笔开票,加强大型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的税控收银机的管理,从源头上实施控管。使用税控收银机可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市场内使用统一税控收款机,二是业户自用税控收款机。凡使用税控收银机的业户,其所有经营交易必须经过税控收款机逐笔开票,逐笔结算,纳税人不得损毁和改动税控装置。 4.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税务部门要强化对个体户建账的检查,以查促管理,以查促建账,对个体户未建账的偷逃税大户要依法从重处理,做到查处一户,震慑一方;对经批准暂不建账的个体户要调高定额,平衡建账户与定额户的税收负担;对故意建假账
的个体户要依据《征管法》予以重罚,使其不敢做假。利用税控收银机加强对个体户经营活动的监督是征管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个体户建账的重要手段。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控收款机的管理,加大监督力度,鼓励消费者举报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业户,对机外结算和擅自改动税控装置,隐瞒经营收入,造成税款流失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5.发挥中介作用。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等二十三条对纳税人设置账簿作出了变通的规定,即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不必设专门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建账,而是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所以说个体户可自己建账,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也可以委托经批准的财会人员建账。这样个体工商户可以更好的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中介机构可以拓展业务发展的空间,下岗财务人员增加再就业的机会,同时也使建账工作得到规范,国家税收增收,真正做到了国家、纳税人、中介机构“三赢”。 6.全面落实责任。税务机关和社会各界都要高度重视个体户建账工作,并把这项工作提高到依法治税的高度来认识。建立相应责任制,列出时间表,促使建账工作顺利开展。对不认真落实建账工作的税务机关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建账工作要求的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税务人员也要落实责任,对责任区内建账工作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按执法责任制追究责任。要推行建账工作考评制,实行综合治理,把建账工作列入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使个体户建账工作成为政府主管税务牵头全社会参与的重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