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借条十篇

民间借贷借条 篇1

  今借到人民币 元整(¥: 元), 月内还清,不计息。

  此据。

  借款人(签字):

  年月日

民间借贷借条 篇2

  借用物品:澳柯玛冰柜一台

  借用时间 20xx年x月x日 归还时间20xx年x月x日 借用情况说明:冰柜外表没有受损,工作正常。

  1.借用期间如遗失所借物品,应按所借物品购买时的原价进行赔偿;

  2.所借物品物品由借用人妥慎使用,有任何损坏,包括物品损坏、零部件损坏或遗失,则借用人必须照价赔偿;

  3.所借物品如遇故障或损坏,应及时向有关人员进行反映,借用人不得自行处理,否则责任自负。

  特立此据

  借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民间借贷借条 篇3

  本人(借款人) 今借到(出借人)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借款期限自月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个月,利率为每月_____%,利息按月结清并于每月 号前支付出借人,全部本息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还清。 借款人如已经按月结清并支付出借人利息,出借人不得在刚借款的 个月内提出还款要求, 个月以后出借人因急需归还资金,应提前 日告知借款人,借款人应保证及时归还。

  借款人(签字押印)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借条 篇4

  向 借到人民币大写 (小写: )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逾期不还,每天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大写 元/天(小写: 元/天),并同意债权人无条件冻结我方所有银行账户及处置我方所有资产,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发生争议由台州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仲裁解决时,债权人实现债权(含代理费)的费用,由我方承担。

  此据

  借款人: (盖章)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借条 篇5

  今借到并已收到沈 (身份证号:3311216)人民 币叁拾伍万元整,利息约定为月利率为 15‰。 该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于 20xx年 12 与 31 日前归还,逾期不能 归还本息,借款方向沈 支付本息总额的 20%违约金。如本次借款 发生纠纷而诉讼, 沈 与肖 X 皆同意由沈 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

  该款用于肖 X 房产投资买卖。 借款实际履行系由沈 在山东省 市工行开立的银行账户 (卡 号:62220xx 内部账号:032122)转给肖 X 在浙江省学校市工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卡号:62220xx6 内部账号:041138) 。

  借款方:肖 X(签字按印) 借款人身份证号:3306037

  20xx 年 5 月 1 日

民间借贷借条 篇6

  民间借贷正规借条范本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今有甲方向乙方借款用于(用途):______,借款不能另作他用,否则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支付利息。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元,(大写)______元。利息率为每月______%(大写)______。借款期限共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并且在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清。若届时不能全部还款,每延期一日,甲方愿意按照全部借款的______%支付迟延履行金。

  丙方作为乙方的担保人,在乙方不能按时还款时,丙方应需承担乙方还款的全部责任。

民间借贷借条 篇7

  今赵二狗借给王二麻子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xx年6月23日至20xx年12月22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于20xx年12月22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王二麻子

  20xx年6月23日

民间借贷借条 篇8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现住辽宁省小长山乡英杰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人,住辽宁省广鹿乡沙尖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儿子原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领导,也是本案的实际控制人(20xx年6月8日的借条也是亲笔书写),与原审法官原为同事关系,从而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审理。原审法官依法应当回避,却在被告申请的情况下依然没有回避,并作出了错误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4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5条第2项之规定。原审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现上诉人再次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诉案件,将该案移送大连市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移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2、该案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甚至主体关系都不明确,争议也较大,不应适用独任审判,根据《独任审判员工作细则》规定,该案件不适用独任审判制度。

  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使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认定的“20xx年6月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错误,上诉人并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资金,而是因为20xx年2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儿子(借款协议上为签名)有借款行为,此后,向上诉人索要欠款,在上诉人暂时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手书借条一份,逼迫上诉人签字。因此,20xx年6月8日的借条,并不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不是因资金周转需要,更不是由上诉人出具。

  2、“此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40万元”错误,上诉人共分五次向偿还借款150万元。

  3、原判决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即上诉人实际仅收到借款180万元,在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资金交付行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径行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270万元,明显违反证据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因此,原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错误,其认定内容错误。

  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主体系发生在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与被上诉人没有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错误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借贷关系,于法无据。

  2、根据《合同法》第210条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另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本金的认定应以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本案中,上诉人实际只收到借款180万元。

  3、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认定的要求,对形式有瑕疵的“借条”,出借人应对款项给借款人承担举证责任。另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6条之规定。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有款项支付行为的情况下,让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270万借款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原判决程序违法,且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判决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全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借条 篇9

  原告:,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被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诉讼案由:民间借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十二个月利息*元,合计*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xx年7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10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利率每月%,利息共*元(本息合计*元),被告同意在还款日期20xx年7月1日前逐步还清所欠本金利息,并于20xx年7月2日出具借据一张。

  20xx年7月1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之间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后来甚至电话也不接。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到期后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故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 月 日

民间借贷借条 篇10

  原告:王,男,汉族,19x年x月x日出生,住;电话号码:身份证号:

  被告1(借款人):刘,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电话号码:身份证号:

  被告2(连带保证人):x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3(连带保证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x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利息x元(以本金万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月息2%计算,自xx年x月x日暂计至xx年x月x日,实际以本息还清之日止);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xx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3被告承担;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3、对上述诉讼请求1—4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被告1因资金流通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万元整,原告与被告1、2、3自愿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并对借款期限、利息及手续费、违约责任、担保等方面进行了约定。按照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被告的借款期限为x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借款期内,被告需要按照每月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及手续费。

  借款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如约支付了被告1全额的借款。现借款期限已满,虽经原告多次催收,但被告1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借款,被告2、3也均不履行担保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成都市xx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日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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